2021-07-02
一、準確把握融資租賃公司功能定位。
租賃回歸本源,大力發展直接租賃。
二、嚴格規范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開展。
1)規范開展售后回租,不得變相發放貸款。
2)嚴格限制以“不能變現的財產作為租賃物”,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
3)嚴禁違規投向違反國家防范重大風險政策和措施的領域。
4)嚴禁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三、著力推動融資租賃公司優化整合。
1)中央企業原則上只能控股1家融資租賃公司。對于業務協同、基本停業的租賃公司應當堅決整合或退出。對風險較大、投資效益低、服務主業效果不明顯的及時清理退出。
2)集團管控能力弱、融資租賃對主業促進效果不大的中央企業不得新增融資租賃公司。
四、不斷加強融資租賃公司風險防范。
1)防止因盲目追求規模利潤提升風險偏好。
2)要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納入集團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五、加大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處置力度。
1)對于逾期的項目,涉及金額較大、承租人資不抵債等情況的,進行展期或續簽應當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2)對于已經展期或續簽的項目,應當采取特別管控措施,不得視同正常項目管理。
3)對于已經出現風險的項目,不得簡單進行賬務核銷處理,不得將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
來源:租賃智庫快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