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8
為進一步加強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銀保監會于6月2日印發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作為與實體經濟結合緊密的一種投融資方式,融資租賃具有融資便利、期限靈活、財務優化的特點,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推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行業發展總體保持平穩態勢。據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截至2019年末,全國共有融資租賃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長5%。
為適應新的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審慎、統一的融資租賃業務監管規則,夯實強化監管、合規發展和規范管理的制度基礎,促進融資租賃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辦法》。
二、對現有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分類處置的方式
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空殼”“失聯”企業數量較多,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于空殼、停業狀態,部分公司經營偏離主業,給行業帶來一定的不良影響。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認為應加強監管引導,通過分類處置推動融資租賃行業“減量增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準確分類,清理存量。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將融資租賃公司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具體明確三類公司的認定標準,細化分類處置措施。二是審慎從嚴,嚴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
三、設置集中度等監管指標的主要考慮
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屬于同質同類業務,應適用于相對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約束。為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強化風險意識,逐步提升風險防范能力,我們增加了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集中度和關聯度等審慎監管指標內容。此外,在《辦法》中還設置了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要求存量融資租賃公司逐步達到有關監管要求。考慮到部分特定行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期限較長,《辦法》將過渡期由原來的“兩年”延長到“三年”,同時允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過渡期。
來源:融資租賃資源網(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