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以指定條件購買指定設備,并由承租人取得使用權和收益權,承擔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合同約定的設備留購價格即可取得設備所有權的一種租賃業務模式。
承租人將自有設備的所有權轉讓給租賃公司以融入資金。承租人通過與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設備租回使用,在租賃期內按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重新獲得設備所有權的一種租賃業務模式。承租人在不影響企業運營的同時, 擴大了資金來源,提高了現有資產的流動性。
出租人根據市場需要購進設備,通過不斷出租給不同用戶以收回租賃投資,并獲得相應利潤的一種租賃方式。經營性租賃業務的特點是租賃物的所有權始終屬于出租人,由出租人計提折舊、負責維修保養。承租人的應付租金作為財務費用納入成本。
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也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轉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承租人。
歡迎您加入我們的團隊